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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表1中可以得知,宪法权利水平效力问题的确与诉讼存在一定关系,但并不以宪法诉讼为前提,因为宪法权利发生水平效力的方式并不只有宪法诉讼一种途径,间接水平效力模式就发生在私法诉讼当中。

这种新媒体时代使得传统的统治技术(比如书报审查制度、禁止公共集会与言论、控制电台电视台的节目表等)难以奏效。尽管5月30日厦门市政府已经发布缓建通告并启动公众参与程序,但笔者仍然认为规划环评的启动与公众参与程序的加速和6月初的散步事件之间具有紧密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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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我厦门碧水蓝天、厦门是厦门人的厦门、反对PX,保卫厦门这些被大部分厦门人理解和分享的口号都首先产生于新媒体平台的公众讨论。可以说,如果没有政府的主动回应,或者政府对散步事件的定性产生任何可能的偏差,厦门PX事件就有可能被引导向一个完全不同的方向。由于议题所涉及的利益的高度一致性,该个案没有明确界定的弱势群体。 2006年11月,PX项目正式开工。PX模式的成功关键与实体化的民意表达机制——散步事件有关,它所提供的是一种现实型民意。

厦门市民通过PX事件所争取来的绝不仅仅是迁址的结果,更是身体化的公民美德的体验。 以政府合理考虑公众意见并最终做出符合公共利益的行政决定为结束的标志。(一)弱间接水平效力模式 宪法权利弱间接水平效力指宪法权利对私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规范程度较弱,以加拿大为代表。

在认定第8条第(2)、(3)项时,法院首先认为,如果制定法已明确规定了某项宪法权利的适用,则无须考虑权利的主体是谁、内容如何,法院的义务仅限于对制定法的合宪性审查。1919年的《魏玛宪法》第118条第1项及第159条,分别就言论自由、结社自由不得受到私法的干预作出了规定。(具体见图1) 我们可以将宪法权利强间接水平效力和弱间接水平效力的特点做出如下对比(见表1),混合间接水平效力模式则是两者的折中。但这种分类显然简化了权利样态的图景。

[12]采取宪法权利弱间接水平效力模式的国家除了加拿大外,典型的国家还有英国。宪法权利作为客观法,促成的国家保护义务包括:制度性的保障义务、组织与程序的保障义务,以及其他各种排除妨碍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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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非兼具以上两种情形,既要求法院适用现行法来实现宪法权利,并审查现行法的合宪性,也要求根据宪法目的和精神解释发展普通法,因此属于混合间接水平效力模式。以及(b)各省的立法机关和政府关于省立法机关职权内的各方面事务。左迪,厦门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2)如果根据权利的性质及权利要求的义务性质,该权利一定程度上具有可适用性,权利法案的该条款对自然人或法人具有拘束力。

社会权虽然要求国家承担给付义务,但强制性的给付也应当尊重公民的选择。[14] 南非宪法法院在2002年审理的库存洛诉霍洛米萨案中,[15]立体地展示了宪法权利间接水平效力发生的过程。以加拿大为样本,我们可以归纳出宪法权利弱间接水平效力模式的基本特征:以宪法是最高效力的法律为基础,将宪法权利适用于普通法,但法院不审查普通法的合宪性,仅要求法院在处理涉及宪法权利的私法诉讼时,根据宪章所蕴含的宪法价值来解释和适用普通法,使宪法权利对私主体有一定的适用性。但《俄罗斯联邦宪法》又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分为受司法保护的权利和不受司法保护的权利,这就意味着,法院对民事案件的裁判有时要接接受违宪审查,有时不接受违宪审查。

宪法权利作为客观法的面向,使得宪法权利效力范围外溢,将效力射程推至私法领域,形成了宪法权利的水平效力。过渡时期宪法第3章基本权利第7条规定:(1)本章对各级政府的立法机关及行政机构具有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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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我国宪法序言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第5条第3款规定的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均可以进一步解释出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最高效力地位。然而,虽然共同置身于间接水平效力谱系,各国却占据了不同的坐标点。

来源:《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5期 进入专题: 宪法权利 间接水平效力 。因此,在荷兰加入《欧洲人权公约》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之后,荷兰最高法院便开始裁判国内立法与条约冲突时不予适用。案中被告认为,原告的鼓动罢工行为会导致员工与自己违约,因此构成一种侵权。[8] 海豚运输公司案的这种解释进路,在1995年希尔诉多伦多港市教堂案中得到进一步发展,[5]最高法院进一步表达了宪章权利与宪章权利价值的区别,认为私主体之间并不互负宪法上的义务,在私法诉讼中,不能援引宪法权利作为诉因。[18] 例如《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如果经过权利性质识别程序,某项宪法权利可以适用于私主体,则要再选择权利适用的方式。

此外,也不能将是否在诉讼中适用宪法权利规范作为宪法权利是否发生了水平效力的标准,适用宪法权利规范解决私法纠纷是宪法权利发生水平效力的一种模式,但不是唯一的模式,在间接水平效力模式下,法院并不需要直接适用宪法权利规范。此外,若具体民事法律无法直接为当事人受损权益提供救济,比如出现了民事规则制定上的漏洞时,宪法权利为权益受损主体提供救济,法院应在私法诉讼中按照宪法权利价值来解释民事法律规范中作为转介的概括条款,[18]这样便间接地实现了宪法权利对私主体的效力。

在穷尽前两种情形之后,如权利的性质仍然决定了其应当适用于私主体,则仅能通过发展新的普通法规则来达到这种目标。德国除了要求民事法院在司法裁判中根据宪法价值解释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外,还将法院的司法行为置于合宪性审查之下,相比加拿大而言,属强间接水平效力模式。

然而,本文中所分析的弱间接水平效力模式,为解决中国类似的问题提供了可能。参见程雪阳:《荷兰为何会拒绝违宪审查——基于历史的考察和反思》,《环球法律评论》2012年第5期。

贸易联合会组织自己的员工在运输公司门口鼓动罢工,运输公司以贸易联合会的行为构成引诱违约的侵权为由起诉,[4]地方法院给贸易联合会颁发禁令。[4] 引诱违约(induce a breach of contract),是指在鼓动罢工或纠察(picketing)过程中,由一名或多名雇员或其他人在雇主的企业门口向进出者及公众宣传劳资纠纷或通知罢工,鼓动雇员罢工,促使顾客拒绝与雇主交易,或表达工会代表雇员的愿望。因此,自由权和社会权的二分法只是相对的,各基本权利的性质都具有综合性的特征,社会权固然有天然的‘自由权侧面,而传统自由权也逐渐生出‘社会权侧面的性质来。我们以被称之为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的齐玉苓案[19]为样本,做一番沙盘推演。

对于该规范,至少可以从两个面向理解。[19]该案全称为齐玉苓诉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年第5期,总第73期。

[11] 虽然荷兰宪法第120条规定,法院无权裁决议会所颁布的法令以及签订的条约是否合宪 ,但第94条同时规定,如果荷兰王国的一项国内立法与对所有人都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际条约或者国际组织的决定相冲突,该项立法不得实施。中国宪法权利属弱间接水平效力模式。

[10]此外,在2002年审理的百事可乐公司诉当地联合会案中[6],法院也沿袭了这种路径,明确宪章被视为法院发展加拿大法律的指导。[6]然而,这个结论并不意味着宪法权利与私法诉讼完全无关,[7]法院在判决中区分宪法权利与宪法权利价值,明确法院在私法诉讼中负有根据宪章价值解释、适用普通法的义务,宪法权利是否应该约束私主体与司法机关是否应当按照宪法中承载着的基本价值来适用并发展普通法规则,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11] 归纳起来,在规范层面,加拿大宪法第32条将宪法义务主体限定为政府主体,排除了宪法权利对私主体直接发生效力的可能性。任何法律如果不符合宪法的规定,其不符合的部分不发生效力或者无效,宪章当然适用于普通法。我们以德国为样本,描述宪法权利强间接水平效力的情形。根据宪法权利对私主体之间法律关系影响的强弱程度,宪法权利的间接水平效力包括弱间接水平效力模式、强间接水平效力模式和混合间接水平效力模式。

表1:两种间接水平效力模式比对表   三、中国宪法权利间接水平效力模式的归类 中国宪法权利是否具有水平效力?如果有,其效力模式是间接水平效力模式还是直接水平效力模式?如果是间接水平效力模式,属于哪种类型?要回答上述问题,我们首先检索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再上溯到文本和理论。加拿大宪法权利适用范围的规范依据为宪法第32条,本宪章适用于(a)加拿大议会和政府关于议会职权内的各方面事务。

中国宪法第5条第4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电影永恒的爱人之代理及发行商认为吕特的抵制行为违反《德国民法典》第826条的规定构成侵权,向法院起诉。

  二、宪法权利间接水平效力的基本类型 任何分类其实都是危险的,这意味着裁剪无限复杂的多样性,甚至可能闹出削足适履的尴尬。根据传统理论,宪法权利的主要功能在于抵御国家权力的滥用,进而实现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因此,宪法权利往往表现为防卫性质的消极权利样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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